企业未能挂牌上市,保荐费能要回吗?
问:
A公司与某投资担保公司签订《企业挂牌保荐协议》,其中约定:乙方(投资担保公司)为甲方(A公司)从事保荐工作的期限为甲方企业股权申请挂牌期间和挂牌上市当年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二个会计年度。保荐工作的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付款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开始挂牌保荐工作,并先后支付住宿、餐饮、交通、燃油等多项费用47O50元。但超过二个会计年度后,投资担保公司未给A公司成功办理企业挂牌上市业务。现A公司因投资担保公司未按协议给其办成功企业挂牌上市业务,要求退还保荐费。该笔保荐费是否应当退还?
答:
投资担保公司应当退还给A公司该笔费用。投资担保公司虽为A公司的企业挂牌上市作出一定工作,但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成功办理挂牌上市业务,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根本任务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故投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将收取的保荐费退还。但考虑到投资担保公司给A公司办理企业挂牌上市业务过程中先后支出多项费用,系双方办理业务的共同消费支出,A公司要求返还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依据,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退还保荐费45万元较为适宜。(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