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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购买内部员工股,得不到分红怎么办?

问:
李某、苏某二人是同学关系,苏某是某集团的员工。2010年3月26日,李某委托苏某购买该集团内部员工股票5000股。双方签订了委托书,约定苏某无偿为李某购买股票,股票投资收益按照温氏集团内部员工股票分配方案兑现,李某可以随时按照内部员工股票价格进行买卖,一切收益归李某所有。苏某为李某购买股票后,经该集团三次配股,原告持有股票已达6957股。且苏某没有将2012年至2013年股票分红款转给李某。李某多次向苏某追讨,无果。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苏某返还该集团股票6957股(价值70000元)。李某能要回上述股票吗?
答:
能。李某委托苏某购买股票,双方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虽然本案涉诉股票为内部员工股票,挂靠在苏某名下,但李某是股票的所有权人。现李某以苏某没有依约给付股票分红为由,请求苏某返还经配股后的股票6957股,于法有据,其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75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