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向银行缴存信用证项下款项,银行能索要哪些费用?
问:
某银行支行与A公司、应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应某自愿为与B公司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形成的减免保证金开证等业务所形成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2200万。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后B公司为履行进口合同向该银行支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同日,该银行支行与B公司签订进口开证合同各一份。合同签订当日,该银行支行分别依B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信用证。现B公司尚欠上述信用证垫款本金及利息,也未支付逾期期间利息;A公司、应某亦未履行最高额担保责任。故要求B公司归还信用证项下垫款,并支付利息,A公司、应某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按期向银行缴存信用证项下款项,银行能索要哪些费用?
答:
应当索要垫款及利息。B公司未按期向银行缴存信用证项下款项,致使该银行支行为其垫款,已违反合同约定,该银行支行要求B公司归还垫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B公司违约后,A公司与应某未履行其保证责任,故该支行要求A公司与应某在其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对垫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06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