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仍由债务人保管,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问:
刘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自己的好友徐某借款10万元,刘某以自己珍藏多年的价值30万元的古董作抵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为安全考虑,徐某还是将古董还是放在刘某家里,由刘某保存。借款到期后,徐某向刘某追讨债务发现,刘某的古董拖欠他人货款已经被法院查封。于是徐某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实现对该古董的质押权。请问,刘某与徐某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法院是否会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答:
刘某与徐某签订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因为质物未移交于质权人而未生效),法院不会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7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