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时,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
问:
李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汽车设定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久,李某又向王某借款20万元,王某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便以其所有的汽车出质,交由B公司保管。因李某未及时还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款,并实现抵押权。王某则提出异议,主张其对李某汽车的质权。谁对李某的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
因李某与张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李某与王某签订质押合同时,作为质押物的汽车仍处于登记抵押状态,因此,张某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王某对汽车的质权效力仅及于抵押权的余值部分。(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9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