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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未还款“以物抵债”?

问:
李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好友谢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以李某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XX牌汽车为质押,并约定若李某到期不能还款,李该汽车归谢某所有。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谢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李某的XX牌汽车归自己所有。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
答:
谢某与李某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李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所有的汽车归谢某所有的条款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流质契约,应属无效。因此,法院不会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但会向谢某释明后,建议谢某变更诉讼请求。(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66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