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的行为是否有效?
问:
李某向于某借款30万元,并以其价值20万元的钻戒出质,订立了质押合同。后于某因故向刘某借款20万元,刘某要求于某提供担保,于某未经李某同意将钻戒设定了质押,交给了刘某。后李某提前向于某清偿30万元的借款,并要求于某归还钻戒,遭到于某的推诿。不久李某听说于某早已将钻戒转质给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于某的转质行为无效,并要求于某归还钻戒。李某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答:
可以。于某作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李某的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擅自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刘某设定质权的行为无效,于某应当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