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已交纳的购房定金能否返还?
问:
江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江某认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商品房,江某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后江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双方就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无法签订。此时,江某能否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其已交纳的购房定金?
答:
可以。江某与房地产公司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双方无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江某不存在违约。房产公司理应返还江某已交付的购房定金10万元。(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