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抵押担保  >  定金保证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无法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已交纳的购房定金能否返还?

问:
江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江某认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商品房,江某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后江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双方就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无法签订。此时,江某能否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其已交纳的购房定金?
答:
可以。江某与房地产公司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双方无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江某不存在违约。房产公司理应返还江某已交付的购房定金10万元。(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