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若干货物,货物在45天后交付,A公司先支付2万元的定金,剩余货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但过了60天B公司才向A公司交货。B公司要求A公司结清货款,A公司则主张B公司迟延交货,根据定金罚则,货款应当扣除双倍的定金费用。B公司迟延履行合同,A公司能否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答:
在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并非一律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根据迟延履行造成的后果来决定。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以致于另一方的合同目的未实现,则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一方有迟延履行行为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0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