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过错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问:
A公司向B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定金条款等。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B公司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第三人陈某违规行驶撞上B公司的运输车辆,货物全部毁损。经交警认定,陈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由于货物灭损,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此时,A公司能否主张使用定金罚则,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答:
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而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因第三人陈某的过错导致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有权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B公司在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陈某追偿。(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1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