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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交付的定金数额少于合同约定,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问:
程某准备从A公司处购买一批货物,双方订立了协议书,约定程某先向A公司交纳5万元的定金,等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后,程某再付清剩余货款。协议书签订后,程某实际只交付了3万元的定金,此时,程某与A公司的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某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低于与A公司约定数额,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若A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实际接收定金,则定金合同有效。反之,若A公司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9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