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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问:
2011年11月1日,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向李女士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自张先生收到该笔借款之日起1年,王先生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同日,张先生收到该笔借款。合同到期后,李女士多次要求张先生偿还本金,但都被张先生以没钱为借口拖延。无奈之下,李女士于2013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王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那么,王先生是否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答:
连带保证责任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本案中,李女士多次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未要求王承担责任,且李女士起诉时,自借款合同期满起已过7个月。所以,王先生对该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已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