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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保证期限,担保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问:
2011年11月,王某向林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为1年,王某之父为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限至2013年11月止。2014年1月,林某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王某还款,因王某不在家,王某之父在该通知书上签了字。因王某一直未还款,林某于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王某之父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之父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答:
不需要。因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本案中,林某与王某之父约定的保证期间已过,虽然林某之父作为保证人在林某向王某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但该行为不能引起保证期间的中断,且不能认定双方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故王某之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