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后担保人签字担保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问:
刘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催款后,刘某带王某找到程某,请求程某为该笔借款担保,刘某出具了借条给王某,程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了字。因刘某未按约还款,王某便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程某承担保证责任。程某则答辩称其签字担保是借款到期后作出的,担保无效。谁的主张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答:
刘某的担保行为有效,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
借款到期后保证人才签字担保的,属于事后担保。法律对于事后担保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可事后担保的效力,在事后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的担保承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实际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保证人应当按照其承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6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2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