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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问:
2011年3月,李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由于未能找到李某及其家人,陈某于2014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以抵押物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陈某所主张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且李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能否行使抵押权?
答:
虽然陈某在起诉时,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但由于经过法院公告送达、依法传唤后,李某依然未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李某放弃了抗辩的诉讼权利,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由于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对于陈某的诉讼请求,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会予以支持,即陈某可以就李某抵押的房屋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民事诉讼法》
第144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