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问:
程某为自主创业向林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程某的好友张某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与林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期限为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抵押期限届满,张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程某都未能及时还款,林某便要求张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张某以已过抵押期限为由而拒绝。究竟林某与张某所约定的抵押期限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
无效。张某与林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由于是程某和林某所签的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抵押权属于从权利,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在林某的债权未得到实现时,林某可要求张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52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