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担保,保证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问:
李某向徐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为1年,并出具了借条。后徐某怕李某到期不能还款,便去往李某家想要求李某提供保证人,但李某已经外出务工。借住在李某家的李某同学何某知晓徐某来意后,主动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及时还钱,徐某要求何某还款。何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李某追偿,被李某以其担保未经自己同意,不能向自己追偿为由而拒绝。请问,何某为李某提供担保未经李某同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李某追偿呢?
答:
何某在自行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要求李某在受益的范围内返还不当得利。(胜粟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6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