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共同保证人?
问:
文某向魏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张某、贾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文某下落不明,魏某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清偿该笔借款后,起诉贾某要求贾某承担50%的保证责任。贾某称张某不能直接起诉自己,应当先向文某追偿才行。究竟张某能不能直接起诉贾某呢?
答:
可以。因为:
张某与贾某为该笔借款的共同保证人,承担的都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一人求偿。张某在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清偿,要求其承担担保份额内的担保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12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 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