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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问:
何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许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覃某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同意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为何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将房产证交予许某保管,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何某无力还款,许某起诉覃某,要求覃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由于覃某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未办理登记手续,此时,覃某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答:
覃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为何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由于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因而该抵押无权尚未设立。但这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覃某依然要承担合同责任。
因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许某债权的实现,在何某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覃某应当在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补充清偿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担保法》
第2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