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免除某一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问:
2012年4月,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胡某、全某为连带共同保证人。2013年12月,全某与李某经商议后,李某表示同意全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还款,胡某和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某辩称李某曾免除了他的保证责任,故而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李某免除全某的保证责任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
因共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免除其中某一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会导致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法向该连带共同保证人要求清偿其承受的份额,势必会增加其他共同保证人的负担,损害了其他共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公正的民事法律原则,故而债权人免除某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无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
第12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2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