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问:
余某向何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赵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何某起诉余某要求余某还款,并在诉讼阶段提出财产保全,在赵某的配合下,保全了余某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诉讼中,何某与余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何某解除了财产保全,余某支付了7万元给何某,赵某对此不知情。诉讼终结后,余某一直没有支付剩余款项,因找不到余某,何某要求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某以何某解除财产保全未经自己同意为由拒绝。请问,赵某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答:
不能。理由是:
财产保全不属于物的担保,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何某有权申请解除,赵某无权干涉。且赵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何某可以向余某主张债权,也可以向赵某主张债权。赵某若不能举证证明何某与余某有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情形,赵某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3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