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灭失后是否影响主债权的存续?
问:
2011年7月,王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车,贷款期限为2年,王某以所购车辆向银行设定贷款抵押。2012年8月,因台风引发的洪水导致王某的车辆灭失。2013年7月,王某与银行的贷款到期,因多次催款未果,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诉讼中王某辩称抵押物的车辆在自然灾害中灭失,抵押权与债权随即灭失,不愿还款。究竟作为抵押物的车辆灭失是否会影响主债权的存续?王某是否负有还款责任?
答:
王某以所购车辆向银行设定贷款抵押,这项抵押权利实际上是银行对王某的债权的从权利,因抵押物的车辆灭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虽不能就已灭失的车辆行使抵押权,但抵押物消灭不影响银行主债权的存续,银行依然享有对王某的债权,王某依然负有还款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4条 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