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抵押担保  >  抵押担保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经债务人确认后,债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

问:
2010年5月,许某向成某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以许某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7月,成某向许某催讨该笔借款,许某向成某出具了还款确认书,承诺在2013年底归还。2014年初,因许某未还款,成某向法院起诉徐某,要求徐某还款,并实现对许某房屋的抵押权。请问,成某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
不能。成某作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因成某对许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至2013年5月止,在此期间内,成某未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保护。许某向成某出具还款确认书的行为引起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意味着双方已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抵押权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