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经债务人确认后,债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
问:
2010年5月,许某向成某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以许某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7月,成某向许某催讨该笔借款,许某向成某出具了还款确认书,承诺在2013年底归还。2014年初,因许某未还款,成某向法院起诉徐某,要求徐某还款,并实现对许某房屋的抵押权。请问,成某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
不能。成某作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因成某对许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至2013年5月止,在此期间内,成某未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保护。许某向成某出具还款确认书的行为引起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意味着双方已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抵押权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