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担保责任如何分配?
问:
陈某向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并找来自己的好友张某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徐某多次向陈某催讨未果,便向法院起诉陈某和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先实现抵押权还是保证人责任呢?
答:
若当事人未对此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先实现债务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权,之后对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担保法》
第2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