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擅用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问:
钱某为A公司的股东之一,兼任法定代表人。后钱某向朱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加盖了A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将借款汇入钱某的银行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钱某未按约还款,朱某遂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和A公司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了解,钱某是自行代表A公司为自己的个人借款进行担保,并未经过A公司股东会议通过。请问,A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答:
无效。因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A公司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担保系法定代表人擅用公司的名义,未经A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因为该担保行为无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16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