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上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问:
我的妻子杜某未经过我的同意,将我的房子卖给了何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所有人转变为何某。我发现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杜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在执行时,我发现何某为贷款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请问我能不能向法院请求该抵押无效呢?
答:
不能。因为:
何某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向该银行贷款,而该银行已经向何某支付了借款,并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该银行属于善意取得第三人,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该抵押权并不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受影响。(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