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是否可以顺延?
问:
余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借期至2013年7月6日时止,程某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至2014年7月6日时止。因余某无力还款,刘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法院起诉程某,要求程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中,程某以已过保证期限为由进行抗辩,而刘某则称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周日,保证期间应当顺延一日。请问,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
不能。因程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且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节假日或其他任何事由的发生产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效力。故本案中的保证期间已过,程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刘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