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参保致工伤待遇损失,单位负赔偿责任吗?
问:
张某系公司员工,2011年,张某被诊断为尘肺二期。2012年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张某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11.75元,而该公司2011年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为每月1644元。张某遂请求单位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张某的要求合理吗?
答:
张某的要求合理,单位未足额参保致劳动者遭受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享受到的工伤待遇低于应当享受的标准,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其差额,《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那么由于少缴工伤保险费引起的工伤待遇的减少,其差额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单位应当补足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62条 ……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单位应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