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人员再就业,可以向新单位主张未缴社保的补偿吗?
问:
谢某原来是北京一家民营医院的职工,后来与医院签订“离岗待退协议”,约定继续由医院为其缴纳社保。之后一年,谢某又受聘于另一家医院。两年后,医院将其解聘。但谢某随后以这家医院没有为他购买社保为由,要求医院补偿。请问,停薪留职人员再就业,可以向新单位主张未缴社保的补偿吗?
答:
不可以。谢某停薪留职人员后再就业,社保还是由原来的单位缴纳,新单位客观上是无法缴纳的,根据北京市有关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谢某要求补偿,法律是不予支持的。(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北京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二)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