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办理失业保险承担赔偿责任吗?
问:
2006年2月,黄某被某学校聘为代课老师。2012年暑假后,校方单方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认为学校无故辞退且拒绝协商辞退相关问题,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且校方为给其办理失业保险,要求校方支付其失业期间的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学校是否应赔偿黄某失业保险金?
答:
学校应赔偿黄某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种类,给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学校与黄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一直未依法给黄某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导致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学校应为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