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垫付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返还?
问:
小张为A公司员工,在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小张因个人原因一直未上班,这期间公司代小张垫付了社会保险费用共计4160.9元。现公司要求小张支付其社会保险代缴费。小张应当返还该笔费用吗?
答:
小张应当返还。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同样,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在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不享有劳动报酬,但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故用人单位只能为劳动者先行垫付社会保险费。 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A公司为小张垫付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要求返还合情合理。(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法》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