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子女要求给付医疗费时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问:
吴某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长大,现吴某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后吴某因患有胃癌需立即住院治疗,但因无力支付住院费和医疗费,两个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却互相推诿不愿支付,吴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两个儿子,要求其分担医疗费用。由于治疗迫在眉睫,吴某在起诉时能否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答: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追索赡养费、医疗费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同时,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本案中,吴某之子对吴某负有赡养义务,应当负担吴某的医疗费用,且吴某本身无经济来源,而吴某之子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履行能力,故吴某在起诉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106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107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