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如何处理?
问:
因某建筑公司夜间施工所产生的噪音给附近居民造成了困扰,附近居民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建筑公司排除妨害,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建筑公司立即停止噪音污染侵害。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书,裁定建筑公司在每晚9时至次日早晨7时不准使用产生严重噪音的机械施工。此时,若建筑公司对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做?
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其不服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71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