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未过户,房屋被申请强制执行,购房人能否提出异议?
问:
王某从刘某处购得一处房屋,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王某因故未收房。不久刘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后,刘某未还款,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还款,法院判决刘某以其抵押房产向某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判决,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被法院查封。王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王某的异议能否成立?
答:
不能。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虽与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但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刘某仍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刘某将房屋抵押给某银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权合法有效。因此,王某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但王某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