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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案外人能否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问:
因刘某拖欠35万的货款未还,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诉讼期间某公司对刘某的一处商品房并进行了财产保全。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外,因刘某在诉讼前就已经将该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程某,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该房屋已被某公司保全,并进入了执行程序。此时程某能否对该房屋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答:
可以。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视为执行措施的前续行为,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程某有权对涉诉房屋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该异议属于对执行措施的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4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