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问:
因陈某拖欠20万元的欠款未还,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还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张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押了陈某的车辆。因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刘某,刘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扣押。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刘某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
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刘某作为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2、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3)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
3、证据材料,即能够证明执行标的车辆为刘某所有的证据资料等。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