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能否凭房屋过户判决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问:
因张某迟迟未还30万元的欠款,刘某将其诉至A法院,要求张某还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并在执行中查封了张某的一处房产。但张某早已把该房产卖给余某,余某向B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将该房屋过户至余某名下,B法院判决支持了余某的诉求。判决生效后,余某向A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余某的异议能否成立?
答:
可以。理由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张某拖欠刘某的欠款属于金钱债权。而B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虽未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但余某依据生效判决实际上已成为取得执行依据的权利人,应视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余某基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刘某的金钱债权受偿,故其异议可以成立。(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17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8条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
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