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法院执行阶段,涉案财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问:
陈某和郭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屋归郭某所有。但在判决生效后郭某没有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三个月后,郭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现陈某已经把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沈某,沈某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入住了,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郭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能否把房屋执行给郭某?
答:
不能。被执行人陈某将其名下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沈某,由于沈某并不知情,所以是没有过错的。且沈某已经支付全部价款,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沈某已实际占有该房屋。法院是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胜诉360编辑:张姣娇)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17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