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将应归还的质押物变卖,执行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问:
刘某向田某借款3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一辆汽车为质押物,交予田某。后因刘某未按时还款,田某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刘某同意还款。法院判决刘某还款,田某归还质押汽车。判决生效后,刘某归还了田某欠款,但田某早已将质押汽车卖给了徐某,现徐某下落不明,车辆也不知去向。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坚持要求田某归还汽车。此时,法院会如何处理刘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答:
执行标的物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中,因购买执行标的物即涉案车辆的徐某下落不明,其购买的执行标的物也不知去向,因而可以视作执行标的物已经灭失。因此,应当裁定田某折价赔偿刘某,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田某的其他财产。(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57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