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案件执行  >  案件执行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被执行人将应归还的质押物变卖,执行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问:
刘某向田某借款3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一辆汽车为质押物,交予田某。后因刘某未按时还款,田某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刘某同意还款。法院判决刘某还款,田某归还质押汽车。判决生效后,刘某归还了田某欠款,但田某早已将质押汽车卖给了徐某,现徐某下落不明,车辆也不知去向。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坚持要求田某归还汽车。此时,法院会如何处理刘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答:
执行标的物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中,因购买执行标的物即涉案车辆的徐某下落不明,其购买的执行标的物也不知去向,因而可以视作执行标的物已经灭失。因此,应当裁定田某折价赔偿刘某,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田某的其他财产。(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57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