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外国法院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承认执行?
问:
A公司因日本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双方的合同中有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A公司向CIETAC申请仲裁,最终CIETAC裁决A公司胜诉。仲裁裁决生效后,日本某公司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A公司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日本某公司的财产在日本某地区,在国内无财产, A公司应当如何申请日本地区的法院对仲裁裁决承认执行?
答:
首先,中国和日本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故A公司可根据日本当地程序法规定,选择日本某公司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因本案裁决的申请执行地在日本,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只能适用和依据公约及日本的程序法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第三,A公司在申请日本地区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须提交请求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比如据以执行的生效涉外仲裁裁决书及译本(译本需要经过公设或宣誓的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以及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及被请求国际法律的要求,需要办理的申请执行手续所需要的文件等。(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仲裁法》
第72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
第3条 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