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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致害人成年后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问:
广东省某市市民徐某与玩伴黄某在玩弹弓时,徐某不慎射伤黄某的眼睛,造成黄某左眼球受损,花去医疗费十万余元。因徐某未成年,法院判决由徐某的父亲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但因徐某父亲经济拮据,直至徐某成年,徐某父亲还剩余5万元未能履行。因徐某成年后收入颇丰,黄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徐某为被执行人。黄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答:
可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在致害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持肯定态度。本案中,因侵权行为是由徐某实施并致黄某损害,徐某是与诉讼标的有关当事人,而不是案外第三人,黄某可以申请追加徐某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也应当受理其申请。此外,将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及时实现。(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2条 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是否追加由执行机构审查裁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若干意见》
第1条 对于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