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问: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并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A公司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B公司负责投入具体的资金。项目建成后,双方因故发生纠纷,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相应后续事宜?
答: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即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房屋则应当归属于谁,同时应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公平返还投资款。若房屋存在增值情形,则可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46条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