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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对外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问:
广东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合同约定了双方各自的义务,并约定双方对项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在项目建设中,确定C公司为项目施工方,由A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因A公司拖欠200万元的工程款未付,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还款,B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B公司是否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答:
需要,理由有:
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共同投资、经营,共享收益,属于合伙型合作开发,应当对合伙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虽然A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但A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与B公司共同完成合作项目,获得经营收益,A公司和B公司共同享有项目财产,因此,B公司应对A公司为共同项目对外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暂行规定》
第7条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民法通则》
第35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
第3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