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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应当归谁?

问:
王某于2009年5月3日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09年6月10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并于15日后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王某,预告登记义务人为某房产开发公司。王某于2011年10月份发现该房被卖给张某,且已被张某占有居住。究竟谁是该房屋所有权人?
答:
王某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因为该商品房预售登记后,王某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未经王某同意房地产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张某的损失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追索。(胜诉360编辑:张姣娇)

【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