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意向书后,购房者未及时签订购房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问:
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约定王某认购该公司的一处商品房,王某交付定金2万元,并约定购房意向书签订后十日内,王某须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十日后,王某反悔不想买房,未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定金。房产公司则以王某未及时签订购房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定金。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答:
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理由是,
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王某反悔不想买房,且未按双方的合同约定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王某无权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
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
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