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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购房人能否申请撤销?

问:
2012年10月,张先生全款购买了一套预售期房,但房地产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张先生和其他购房人多次集体去该公司交涉无果后,打算买别处的房,无奈与公司签了《退款协议书》,答应放弃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领回原购房款。后张先生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遭拒。此时,张先生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答:
可以。房地产公司利用已经收取了张先生的房款这一优势,导致购房人在协议中承诺放弃了利息和违约金,这一承诺对于购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胜诉360编辑:王世存)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合同法》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