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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能否约定管辖法院?

问:
我和某房地产公司于青岛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的一套房子,并约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争议解决条款有效吗?
答:
无效。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你和房地产公司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是无效的,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而非青岛市人民法院管辖。(胜粟编辑:王世存)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