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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前,如何防止对方“一房二卖”?

问:
前不久,马先生与毕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毕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马先生,房价70万元,马先生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先支付50万元,余款2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马先生考虑到房屋未过户,担心毕先生遇到更好的买家,将自己好不容易看好的房子出售给他人,问,这种情况可采取什么措施防止对方“一房二卖”?
答:
马先生可以要求毕先生协同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或在毕先生未按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单方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在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登记办法》 
第6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8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69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