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擅自装饰房屋并入住,能否认定房屋已交付?
问:
王某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王某支付了预付款,并约定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付清。后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装饰购买的房屋并入住。但王某一直未付清余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付清余款。王某则称辨称房屋尚未交付,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其付清余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擅自装饰房屋并入住,能否认定房屋已交付?
答:
可以。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交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
(二)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
(四)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五)开发商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发出交付通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钥匙并经购房户确认签收。
但是,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付清购房款,双方未签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便擅自装饰入住,在实际上已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属于先行违反合同行为,不受上述房屋交付条件的约束,符合法律规定的转移交付条件,故可以认定房屋已交付。(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的解释》
第11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30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合同法》
第45条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