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购房人的利益?
问: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日期。但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迟迟未通知李某收房。经了解,房屋已被建筑公司暂时扣留。李某找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称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有权扣留其财产,并有权请求法院对所扣留的财产予以拍卖,其对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李某作为购房人的利益?
答:
不能。因开发商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其就建筑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优先权并不及于购房者的所有权。在李某交付购房款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建筑公司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1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2条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